刘爱冰律师
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6年6月28日被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吉安市... 查看详情 >>
代理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货款237,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7,900元为基数,自... 查看详情 >>
本案张某涉嫌交通肇事后被逮捕,经辩护人刘爱冰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助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处缓刑。辩护人刘爱冰提出如下辩... 查看详情 >>
本案刑法规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立案后辩护人积极沟通,直接取保候审,没有羁押,最终判处缓刑。辩护人刘爱冰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雷某全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查看详情 >>
代理张某,本案按《刑法》规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逮捕后争取到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爱冰当庭发表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 查看详情 >>